案例一
考生黄某某,于2023年在重庆参加重庆市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在《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过程中,其将试卷装入其文具袋带出考场,属于“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违规违纪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案例二 考生魏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重庆市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在《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其继续填涂答题卡,属于“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违规违纪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案例三 考生余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重庆市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在《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过程中,其携带电子手表进入考场,属于“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违规违纪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案例四 考生朱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在《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过程中,其未经允许提前离开考场,属于“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案例五 考生左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在《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过程中,其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进行答题,属于“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案例六 考生陈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建设工程经济》科目考试过程中,其携带手机进入座位,属于“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案例七 考生赵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一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考试过程中,其携带背面印有公式的计算器进入座位,属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案例八 考生段某某,于2023年在重庆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考试过程中,其携带手机拍摄试题,属于“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案例九 考生唐某某,于2023年在重庆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考试过程中,其翻看手机,属于“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案例十 考生张某某,于2024年在重庆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在《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考试过程中,其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