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民反映的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有关问题,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8月26日发布通报:经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已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此前,8月25日,长沙市监委发布通报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从网络曝光相关舆情,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通报“停止刘翔峰工作”“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再到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长沙市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调查步步深入。公众期待有关部门一查到底,不仅查清刘翔峰违反医德医风的问题,更要查清其涉嫌严重违法的问题;不仅查清刘翔峰本人的问题,更要查清有没有监管失职失责,利益输送、合伙谋利的问题。实事求是彻查清楚,严肃惩处挑战医德底线者、违法犯罪者,尽快有效补上制度漏洞,这是回应群众关切的负责任态度,是还医疗卫生领域一片净土的必然要求。
医者仁心,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也是医护人员这一职业的崇高性、神圣性所在。一直以来,广大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护人员恪尽职守、救死扶伤,特别这两年多来无数白衣天使奋战在抗击新冠肺炎一线,不怕苦、不怕死,无惧病毒、逆流而上,大家有目共睹、深受感动。倘若有个别医生初心迷失,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甚至故意夸大病情,将病人视为敛财工具,这不是救人而是害命,是对患者的身心伤害,是对人性的背弃,是对医生这一职业的极大玷污,性质恶劣。因此,必须坚决清除损害医疗行业信誉的“害群之马”,坚决挖出“靠医吃医”、啃食医疗资源的“蛀虫”,坚决维护医疗行业清风正气,维护医护工作者的崇高形象,护佑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查清问题,还要整改问题,查改结合、标本兼治。刘翔峰有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内部没有早发现早解决?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流程是不是有漏洞?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是不是有力、到位?等等问题都值得从个案中反思,并且严肃认真加以解决。据报道,8月25日下午,湘雅二医院已经部署开展“改进医疗作风·规范医疗行为”专项行动,采取开展警示教育、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实行医德医风问题“一票否决”制等举措。要深刻查找问题,采取有针对性举措,从警示震慑、制度建设、思想教育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整改,真改实改改到位。注重从根本上、土壤上、源头上解决问题,坚决避免“黑心医生”出现。
及时回应群众难点痛点焦点,坚决纠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好监管责任。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扎实推动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开展以案促改促治,持续促进医德医风向善向好,保障医疗服务行业风清气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健康服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8-28
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翔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时,对同案被告人罗原灯以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翔峰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刘翔峰有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长沙中院 2024年10月31日 12:05
长沙浏阳的张先生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一场民事诉讼近日落槌,湘雅二医院应该为该院医生的诊疗过错担责,赔偿张先生因该院诊疗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共计57万余元。
据近日披露的此案判决书,张先生身体并无任何不适,因常规体检发现“肝占位7天”,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肝癌,但随后手术探查确认张先生只是患血管瘤、未见恶性肿瘤。医生却仍对张先生进行了抗肿瘤治疗,在他腹部埋置了化疗泵,并切除了胆囊。此后,张先生又遵照管床医生刘翔峰的医嘱,进行了三次化疗。一年多后,张先生只得切除部分肝脏,取出了化疗泵,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2年8月,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严重违法被查后,张先生意识到自己在湘雅二医院的诊治可能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近日一审宣判,判决已生效。目前,湘雅二院已履行判决赔偿款项。
病检未见恶性肿瘤却被按医嘱化疗,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2014年10月28日,时年45岁的张先生住进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二病区。
此前,张先生在浏阳老家医院做常规体检时,“发现肝占位7天”。来湘雅二医院后,医生对他的入院诊断为“肝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肝癌?FNH?;肝脏,双肾多发囊肿”。
经一系列检查后,湘雅二医院拟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切除术,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2014年10月30日,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活检+门静脉化疗泵埋置术+胆囊切除术。
手术中,湘雅二医院对右肝肿块进行病检,病检结果为:轻度异型,未见恶性肿瘤。湘雅二医院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家属表示拒绝肿块切除术,要求术中化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
术后,湘雅二医院对胆囊送检,病理诊断为:镜下符合慢性胆囊炎,局部呈腺瘤样增生,胆囊颈切缘未见癌。
2014年11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治疗总费用为66296.47元。术后,张先生前往湘雅二医院进行三次化疗,三次化疗医疗费总额为14275.95元。
刘大华律师介绍,张先生在湘雅二医院做手术时,刘翔峰是手术第一助手和管床医生。后来张先生进行化疗,则是遵照刘翔峰的医嘱。
然而,几次化疗之后, 张先生的肝脏严重受损,2016年4月18日,他住进了湖南省人民医院感染科治疗。同年4月26日,张先生在该院肝脏外一科实施了腹腔镜右肝后叶切除术,同时去除腹壁化疗泵。
此次术后,湖南省人民医院将标本送病检,右肝后叶病理诊断为:1、海绵状血管瘤,肿物大小约3.0*2.0*1.5cm,肝切缘净。2、其余肝组织内灶肝细胞增生、浊肿、空泡变性及淤胆;部分汇管区纤维组织及小胆管增生,炎症细胞浸润。2016年5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此次住院治疗总费用59907.77元。
2022年8月,刘翔峰因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被查,张先生意识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诊断问题。随后,他在刘大华律师指导下,到湘雅二医院处调取了自己的部分住院病历,于2023年1月5日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申请鉴定。
芙蓉区法院首先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以及湘雅二医院与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23年9月4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回复称,因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该案不予受理。
后芙蓉区法院再次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再次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张先生因体检发现肝占位就诊,湘雅二医院在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实验室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升高,医方未再进一步行相关检查来明确占位病变性质,以决定治疗方案,而是根据术前所行相关检查结果,首诊考虑“肝癌?(编注:入院诊断书如此表述)”依据不足,治疗方案选择欠妥,存在过错。
此外,根据医方2014年10月30日手术记录记载内容提示:肝内占位为良性病变。在术中未诊断肝癌的情况下,医方仍对患者施行了“术中抗肿瘤治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以及胆囊切除”。应认为医方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在此情况下,术后医方仍继续对患者进行了三次化学药物治疗,存在过错。
该司法鉴定意见为,湖南省人民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湘雅二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张先生目前损害后果(胆囊切除、化学药物治疗、肝功能损失等)的完全原因;张先生属于九级伤残;张先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18个月,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659元,鉴定费17500元。
法院:诉讼时效应自患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庭审中,湘雅二医院曾以患者未向他们主张过权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刘大华介绍,“时效”问题确实是本案中一大争议焦点。
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极强,应自患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
从案件事实看,张先生于2014年10月28日前往湘雅二医院就诊,后于2016年4月18日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尽管损害后果的客观事实已经存在,但张先生作为普通百姓,主观上对医学常识的认知能力有限,对湘雅二医院与张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缺乏认识,对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不明知的,不能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022年8月主治医生刘翔峰被爆出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张先生遂意识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诊断问题,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8月开始计算。张某于2023年1月5日向该院申请鉴定,鉴定期间诉讼时效中断。2024年4月24日,张某向该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法院最终认定,湘雅二医院应赔偿张先生因诊疗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判决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向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2044.77元;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
刘大华介绍,张先生的这起民事索赔案于2025年1月下判,现在已经生效,目前湘雅二医院已经赔偿到位。
澎湃新闻20250222 11:00